近期,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民委员会向福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与林坤彪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原村主任林坤彪因《拆迁补偿协议》所领取的 45 万元予以返还。同时,林坤彪被众多村民举报占用大片保护性农田并私自用于违建鱼塘。
六名村干部申报“旧村复垦”项目,被认定为违法。
福清市纪委于2017年1月9日作出融纪案【2017】4号《中共福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韩某凤警告处分的决定》,其中对整个杭下村申报“旧村复垦”的过程,即韩某凤等六名村干部以杭标机砖厂内的土地,申请旧村复垦补助,后获批。2014 年,港头镇政府向杭下村拨付了第一批补助款 110 万元,2014 年 5 月 8 日,六名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林坤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支付给林坤彪 45 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后经群众举报,该“旧村复垦”项目案发,六名村干部因未核实机砖厂有关情况就拨付拆迁补偿款,而且向上级提供虚假的申报材料,被福清市纪委认定为违纪行为。从福清市纪委对村干部违纪的事实认定来看,村干部是向福清市政府以虚假的事实申报了“旧村复垦”项目,所以,应当认定该“旧村复垦”项目申报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杭下村取得“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110万元是违法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林坤彪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其通过《拆迁补偿协议》取得的 45 万元应予以返还,但其至今还违法占用此拆迁补偿款并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村两委。
2014 年,六名村干部以虚假的名义申报的“旧村复垦”项目第一批 110万元资金到账后,六名村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林坤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向林坤彪支付 45 万元。
村委会与林坤彪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林坤彪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书认定的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就是本案所涉及的六名村干部以虚假的方式申报“旧村复垦”的农用地,因被告违法行为在先,所以被告林坤彪是不能获得拆迁补偿。
2、根据法庭向福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福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于 2013 年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福清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杭标机砖厂,并将该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复垦。代理人认为,被告林坤彪非法占用农用地,该农用地的地面物也是违法建筑,已由执法部门强令拆除,也就是说,杭标机砖厂本身就是必须被拆除的建筑物,依法不应当获得补偿。
3、福清市纪委在处理韩某凤等六名村干部违纪案件中,也认定了杭标机砖厂本身就是违法点用农用地,地面物为违法建筑,而且认定了6名干部严重失职,未核实杭标机砖厂的实际情况,就申报了“旧村复垦”项目,所以六名村干部违法申报“旧村复垦”项目,并获得 110 万元的补偿资金,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林坤彪因前手获得资金违法,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也因违法,并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
4、林坤彪抗辩其获得拆迁补偿款是合法有效的,因其未能举证合法依据,不应被法庭采信,其抗辩不能成立。村两委诉讼代理人认为,林坤彪及其代理人的抗辩也不能成立,因为该地面物是在违法占用的农用地上的违法建筑,依法应当自行拆除,不具有物权的特性,也不具有物权效力。
所以,林坤彪与原村委会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林坤彪因《拆迁补偿协议》而获得的 45 万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本届杭下村委会认为,杭标机砖厂是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坤彪也因此被刑事处罚,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也认定了该事实,福清市人民法院也受理了强制执行申请,很显然,杭标机砖厂的地面物是违法建筑,依法应当自行拆除,根据《物权法》,林坤彪因违法而对地面物没有享有物权。众多村民代表恳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关注本案并依法追回该款项。
据了解,本案的《拆迁补偿协议》因前一手违法,即六名村干部违法虚假申报“旧村复垦”项目,违法获得资金,而该补偿资金又以虚假的方式,与林坤彪签订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向林坤彪支付了 45 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因申报违法,林坤彪的机砖厂又属于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林坤彪依法不应当获得 45 万元违纪补偿款,应当予以退回,退回到原告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民委员会账上,再由上级政府部门决定下一步的处理方法。
原村主任林坤彪涉嫌私自占用杭下村大片农田用于违建鱼塘
近日,福清市港头镇杭下村众多村民还向记者反映,原村主任林坤彪还强行占用了本村几十亩保护性农田并私自用于违建鱼塘。恳请上级相关部门能够调查处理并向杭下村村民公布调查处理情况,记者也将对二起事件的处理结果予以关注并跟踪报道。